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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09-06 | 台州一治疗狐臭广告引来一身“骚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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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虚假广告  处罚 

    拥有“中国著名商标”美誉的产品自然会在老百姓中具有很大吸引力,但消费者可能不知道,所谓的“中国著名商标”其实是一个在我国并不存在的“头衔”,而是一些不法企业借以吸引眼球的噱头。

    日前,当事人连云港某营销有限公司因杜撰“中国著名商标”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而被浙江省台州市工商局依法查处。

    当事人系“何氏狐臭净浓缩液”化妆品的代理商,为打开台州市场,擅自杜撰了“中国著名商标”、“国际推荐产品”等荣誉称号,并全权委托其业务员刘某在台州发布含有上述称号的促销广告。刘某于今年6月下旬找到台州某报社,要求按其提供的广告样本,在当地晚报上发布两期“何氏狐臭净浓缩液”化妆品广告,并支付了广告费400元。

    报社接受委托后,于6月29日和7月6日分别在其主办的晚报上为当事人发布了广告。该广告首先对以传统方法治疗狐臭的同类产品进行了贬低,宣称:“含香料添加剂产品,以香掩臭是一种假象;激光治疗,阻塞毛孔,30天后表皮脱落,毛孔舒展,狐臭复发;什么霜、什么露的产品,以中药之名大多含有冰片等干燥剂、冷冻剂,封闭毛孔,一旦停药,毛孔自然打开,狐臭又来;手术切除不可能把腋窝挖空,所以腋窝仍然有一种难闻的狐臭。”

    随后,该广告充分利用其杜撰的荣誉称号,又宣称:“2003年国家卫生部主办‘中国国际保健节’中,中外专家给予高度赞誉,‘何氏狐臭净’的发明解决了世界医学难题,应大力推广,荣获‘国际推荐产品’称号及荣誉证书的狐臭产品,被评为中国著名商标。”

    《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》及《广告法》分别规定了化妆品广告不同含有贬低同类产品或虚假的内容。鉴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同时触犯了这两项规定,因此工商部门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对其作出从重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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